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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賬會計對嗎

法律主觀:1、《會計基礎規範》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2、回避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壹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壹個單位的親屬關系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規範》沒有明確規定。會計行業是違法亂紀的高危行業,如果單位的負責人與自己為直系親屬更容易暗箱操作通同作弊,是單位財務安全的不定時炸彈,故而單位負責人直系親屬不能擔任該用人單位的會記職位,不論是做出納工作還是會計部門的管理。所以單位在聘用會計人員時要嚴格把關,堅決貫徹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