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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如何整治分紅避稅亂象?

證監會將嚴查分紅避稅亂象:“內鬼”泄密、持倉違規。

每到年底,通過基金分紅避稅的問題都是高發期。今日,多家基金公司收到“嚴防政策紅利濫用,加強基金分紅合規管理”的機構監管通知。

該通知列舉了近期多類機構利用基金分紅避稅的“亂象”,包括主動向機構客戶泄密、大額資金快進快出導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等。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開出了4張罰單,處罰了4家基金公司。最重的罰單是6個月的整改,在此期間暫停申請基金公募產品註冊(俗稱:停止發行新基金6個月)。

分紅避稅壹直存在“職位違規”現象

通報顯示,近期,根據日常監管線索,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組織相關證監局對4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

經查,四家公司分紅信息被不當控制,造成部分機構客戶在分紅公告日前大量申購、在權益登記日後大量贖回、快進快出,利用基金分紅不當避稅,對基金投資行為也造成擾動。

通俗來說,就是機構投資者巨資贖回分紅基金影響了基金的正常投資行為。

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機構和人員責任。對公司的處罰為:責令4家公司整改,整改期間(3-6個月)暫停受理和審查公開募集基金產品註冊申請的行政監管措施。

也就是說,已有4家基金公司被暫停發行新基金三、六個月,這將對基金公司的經營產生很大影響。

對於相關個人的責任,監管部門對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主管人員和總經理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通報指出了兩大問題:壹是公司內部控制缺失,信息管理系統執行不力。

經查,相關公司分紅信息管控薄弱,個別員工甚至協助機構客戶利用分紅避稅。他們在日常工作中積極尋找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並主動告知避稅方法,在基金分紅方案確定後提前披露分紅信息。

也就是說,壹些基金公司利用未公開的公告信息向相關機構“推銷”分紅避稅方案,壹旦此類分紅避稅方案被機構大資金快進快出,將對基金投資行為產生壹定影響。

基金君還在網上發現了壹些所謂的“避稅”方案。

《通知》提到的另壹個問題是未審慎處理基金的贖回申請,影響了基金的正常投資運作。

經查,相關公司在實施基金分紅過程中,未從保護股票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審慎辦理基金大額贖回業務。大額資金的短期進出影響了基金的正常運作,甚至導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

這篇文章比較核心,講的是對投資的影響。大資金的短期進出不僅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還會導致“持倉違規”。

雖然我不知道基金的具體持倉限額是多少,但基金君也從專家那裏得到了壹些例子來解釋為什麽會出現“持倉違規”。

例如,混合型基金的股票倉位限制在60%至95%,分紅前的原始倉位為80%。基金規模是5億,還有4億是股票。如果基金的分紅比例是10%的資產,分紅前壹天有5億資金密集進來通過分紅避稅,那麽10億資產分紅後還有9億。這要求基金經理每天至少增加1.4億的倉位,以達到60%的最低倉位。不增加他們的倉位1.4億,就會出現監管部門提到的“倉位違規”現象。

“主動尋找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主動告知避稅方法、提前泄露分紅信息等情況較為嚴重,違反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管理指導意見》第二十壹條關於基金公司應當制定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並加強風險隔離的規定,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三十條關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不得在公開披露前泄露其內容的規定。”壹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基金分紅避稅事件多次發生。

實踐中,如此“大膽”的基金公司並非冰山壹角。在基金避免分紅方面,已經發生了許多類似的事件。

此前,某公募基金經理曾在朋友圈提前公布基金分紅的信息,吸引大資金以大比例分紅買入,轟動壹時。

我在壹些基金微信群裏看到過機構投資分紅基金的信息:“群裏各位,我們公司有壹只優秀基金2月底分紅65438+分紅,分紅比例20%。如果您有避稅需求,請聯系我。”

據了解,基金公司在營銷中推薦“分紅概念”產品以擴大規模並與機構等大型基金合作賺取贖回費和管理費的情況並不少見,但往往在月末、季末或年末,這樣大比例的分紅會更多。

“各大基金的銷售群裏經常會發布很多這樣的信息。稍微隱蔽的言論是‘有意私聊’,膽子大就直接寫產品名稱。”有基金業內人士表示,“估計是壹些公司做了比較,文字等信息泄露了,所以受到了處罰。”

除了積極尋找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外,主動告知避稅方法、提前披露分紅信息在業內並不鮮見。甚至還有公司寫了避稅方案,微博長圖和Word文字版壹應俱全。這種“服務”很到位。

類似上述借資金吸引機構避稅的問題,在監管部門離任後預計會收斂很多。

四大監管要求規範基金分紅和避稅

針對上述基金分紅信息管控不當問題,《通知》強調了進壹步加強基金分紅管控的監管要求,並明確以下幾點:

壹是建立健全基金分紅信息管控機制。建立分紅信息保密和知情人登記制度。嚴禁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得的未公開分紅信息,並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嚴格規範基金分紅行為。嚴格控制分紅公告日與股權登記日的時間間隔。除法律法規、相關規則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3.在基金分紅敏感期審慎辦理大額基金申購贖回。自基金分紅決議通過之日起至權益登記日止期間,原則上暫停機構投資者大額基金申購。

加強對基金大額分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分紅金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5%)的監測分析,在大額分紅公告後2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證監局提交大額分紅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分紅原因、分紅公告日前後65,438+05個工作日內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情況、 以及基金投資指標的合規性,並在公司監管審計的年度報告中做出總結分析。

四是繼續依法實施全面從嚴監管。任何泄露基金分紅決策信息、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對於違規行為,就要嚴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