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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歷史變遷(只要主要流程)

1、先秦:

西周實行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壹種土地國有制(實際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規定:壹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諸侯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買賣;要向周王交納貢賦;奴隸在井田上集體耕種。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征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

戰國時秦國的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

2、秦漢:秦朝開始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並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沈重。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

3、隋唐:實行均田制(僅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調制的經濟基礎。隋和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制。隋朝農民年滿五十,可納絹代役。唐朝時,“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納絹或布代役,“調”指每年繳納定量的絹或布。

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並盛行,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大為減少,唐德宗時實行兩稅法,即兩種征稅標準(資產、田畝)和兩個交稅時間(夏、秋兩季)。其意義在於:稅制得到統壹,保證國家財政;改變人丁為主,放松人身控制;擴大稅源,增加收入,減輕負擔;是封建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賦稅轉嫁農民身上;加派許多苛捐雜稅。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大部分轉運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中央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北宋“不抑兼並”,土地兼並嚴重;王安石變法的理財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納錢代役)、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

明初,地方設布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明神宗時推行“壹條鞭法”:多稅合壹,折成銀兩,役銀分攤,人田分擔。意義:減輕農民負擔,松馳依附關系;適應商品經濟。

清初,康熙帝實行“更名田”並固定人丁數,雍正帝推行“攤丁入畝”,征收統壹的地丁銀。意義:人頭稅已全廢除,人身控制更松馳;促進農業發展。

6、半殖半封開始時期: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無處不均勻”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同盟會政治綱領(三民主義)中包含“平均地權”(民生主義)規定現有地價歸原主,增漲地價歸國家(賣主變為資本家,買主就是資本家,國家財政有保障)。這是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

8、國***十年對峙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規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在淪陷區,日本侵略者強占大量耕地,用於修建公路、封鎖溝和飛機場等,或者分配給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實行耕者有田,農村人口平分。貫徹解放區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消滅封建剝削,發展農業生產。

11、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建國初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開展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合作化),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轉化。

12、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特點是壹大二公(規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壹平二調(絕對平均分配、無償調用公私財產),以高指標、瞎指揮、浮誇風和“***產風”為主要標誌的“左”傾錯誤嚴重泛濫。

13、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試點,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最後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使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14、本世紀初:提高農業科技含量,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進行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田還湖等生態工程,廢除農業稅、實行農村低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工作陸續展開,農村經濟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