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 lt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我如何能查找它?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試行)》(全文)2011 7月14日05:24來源:人民日報-人民日報、手機、新聞打印網、糾錯商城、分享推薦、微博字號為進壹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利益, 促進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根據中國憲法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事關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幹部廉潔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先進性建設、培養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重要內容;它是保證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發展基層民主、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幹群關系的必然要求。農村基層幹部要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盡職守、為民奉獻;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求真務實、真抓實幹;應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應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我們要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倡導科學移風易俗。第壹章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職行為規範第壹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壹)非法征收、占用、“收租”轉換、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二)違反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審批和建設的;(三)違反規定侵占、截留、挪用、揮霍、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種強農惠農資金、物資和征地補償款的;(四)違反規定幹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和鄉村建設的;(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六)對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立案查處的;(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條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有下列行為:(壹)以借款為名索取、收受、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二)違反規定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的;(三)應當由個人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負擔的費用的報銷和支付;(四)設立“小金庫”,侵占、截留、挪用、擠占公款的;(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第三條禁止不正之風和損害黨群關系的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壹)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的;(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支持、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違反規定、顯失公平的;(四)無視群眾合法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的;(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規配備、使用汽車的;(六)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第二章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職行為規範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得有下列行為:(壹)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和參加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的;(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加選舉或者阻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惡勢力幹涉、操縱、破壞選舉的。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得有下列行為:(壹)違反規定處分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的;(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地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規強行調整農民宅基地的;(三)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弄虛作假,在各種救災、補助資金、物資、退耕還林、還牧還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和發放中對親友仁慈的;(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的設立和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森林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閉門造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增加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集資、攤派、亂收費的。第六條村務管理禁止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不得有下列行為:(壹)以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欺詐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產;(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管理、服務工作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中,吃請和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的;(三)違反規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支持集體收入的;(四)以虛報、冒領等方式獲取、騙取、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貼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貼、項目扶持資金的;(五)未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逾期不歸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和公共財產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的;(六)以處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浪費集體資金或者亂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第七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壹)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財務管理,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的;(二)阻撓或者幹擾村民依法行使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的;(三)阻撓或者幹擾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事項的;(四)阻撓或者幹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處理案件的。第八條禁止擾亂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參與、縱容、支持惡勢力活動的;(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糾紛或者聚眾鬧事的;(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第三章實施和監督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措施,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推動農村基層幹部自覺執行這些規定。第十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促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第十壹條縣(市、區、旗)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每年對基層站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要充分聽取基層站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政府。鄉鎮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第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職責協助同級黨委、政府或者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第十三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實施。第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完善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村級重大事項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審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並公開決議內容和執行結果。第十五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等制度。第十六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將執行本規定作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第十七條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第十八條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第十九條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其獎懲、考核、選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第二十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壹章所列行為的,由有關機關和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撤職、降級等處理。根據他們的職權。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失職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壹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和部門依職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和部門依職權給予警告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參選資格等處理。,或者命令他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其中,黨員應追究黨紀責任,並根據《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三條農村基層幹部違反規定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政府按照規定減少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和獎金。第二十五條黨員、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黨內撤職處分或者留黨察看、恢復黨員權利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或者被免職的,壹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