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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發展

1、體系重建階段(1977-1986年)

1984年10月,中國***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了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我國銀行體系迅速擴張。1985年人民銀行出臺了專業銀行業務可以適當交叉和“銀行可以選擇企業,企業可以選擇銀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四家專業銀行之間開展適度競爭,從而打破了銀行資金“統收統支”的“供給制”,四家專業銀行還開始將其觸角伸向農村,為當時正在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提供貸款。

2、擴大發展階段(1987-1996年)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為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動力。1986年12月,鄧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邁大壹些,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各類銀行為主體、各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社會主義金融體系。在1987年中***“十三大”和1992年中***“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國銀行業在改革中不斷擴大發展。盡管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提出國家專業銀行要進行企業化改革,實行商業化經營,但由於這些專業銀行既從事政策性信貸業務,又從事商業性信貸業務,既難以辦成真正的商業銀行,又不利於進行金融宏觀調控。

3、深化改革階段(1997-2002年)

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發展,到1996年底,我國已形成了壹個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骨幹的龐大的商業銀行體系,在支持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陳舊觀念和歷史包袱壹時難以化解,再加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初期的制度缺陷,改革的任務十分繁重。

1997年年中發生的東亞金融危機,對我國的金融業敲響了警鐘,商業銀行的風險防範問題受到關註。當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問題在於:

壹是信貸資金的融通仍有較強的計劃經濟色彩。

二是政府對銀行運營的幹涉較多。

三是銀行管理層從其利益最大化出發,具有規模偏好和費用偏好。

四是銀行的內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

盡管自1998年以來,中國政府不斷推進商業銀行的改革,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但是在2002年以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主要是在轉變經營機制、健全管理制度、變更業務範圍、調整營業網點等較淺的層次上,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監管也比較薄弱。

4、改革攻堅階段(2003年至今)

經過十15年長期艱苦的談判,我國於2002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承諾加入後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允許外資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取消所有現存的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進行限制的非審批性措施。允許設立的非外資銀行金融機構提供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享受中資同類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外資銀行可向中國居民個人提供汽車信貸業務。

在金融業開放及外資進入的威脅下,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在以下幾個方面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為:

(1)競爭能力較差。

(2)不良資產率高。

(3)資本充足率低。

為了應對上述嚴峻的挑戰,我國政府決定進壹步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推進商業銀行的改革。從2003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不斷向深層次發展,進入了攻堅階段。改革的重點已經轉移到制度(包括體制和機制)的變革,向建立現代金融企業的方向邁進。

根據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銀行監督管理職權。2003年10月召開的中國***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特別強調了要“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健全金融調控機制,完善金融監管體制”。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銀監會的職能,使其對銀行業的監督有法可依,同時也對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重新進行了定位,強化了其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