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證書是人事局(現在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下屬的職改辦才有權組織評審的,達到標準後才能頒發相應等級(初、中、高級)的資格證書,財政部是無權頒發職稱證書的。
關於職業資格的考試,國家在2007年和2008年連續兩次就此事發文進行規範: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7〕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職業資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評價人才的壹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職業資格制度逐步完善,對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素質、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這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壹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為考試太亂、證書太濫: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復交叉;有些機構和個人以職業資格為名隨意舉辦考試、培訓、認證活動,亂收費、濫發證,甚至假冒權威機關名義組織所謂職業資格考試並頒發證書;壹些機構擅自承辦境外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活動,高額收費等,社會對此反應強烈。為有效遏制職業資格設置、考試、發證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切實維護公***利益和社會秩序,維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順利實施,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經國務院同意,近期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清理規範的原則和範圍
(壹)清理規範的原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堅持清理規範、依法管理與改革完善、有序發展相結合;堅持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分類清理、分步實施。
(二)清理規範的範圍。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各類企業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
二、清理規範的主要內容
(壹)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的設置。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壹規劃、規範設置。對涉及公***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進行歸並。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並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確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確定保留的項目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壹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的壹律停止;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應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壹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的壹律停止或調整為專業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後作為職業資格工作試點,逐步納入統壹的職業資格管理,其他的應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
(二)清理規範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全面治理職業資格考試、鑒定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活動應與舉辦單位(機構)的性質和職能壹致,不得使用含義模糊的名稱或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考試、鑒定活動。開展職業資格的考試、鑒定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程序、規範實施、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加強管理。在本次清理規範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職業資格的相關考試、鑒定活動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規範職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發放。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印制、發放和管理等工作環節的程序和辦法,嚴格規範證書樣式和“中國”、“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職業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的使用。嚴厲打擊違規違法印制、濫發證書等活動。
(四)清理規範職業資格培訓、收費。整治各類職業資格培訓秩序,嚴禁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壹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對超越職能範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亂辦培訓的要予以查處,對在培訓活動中虛假宣傳和忽視培訓質量的要予以糾正。
各類職業資格的考試、鑒定等有關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組織實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認真檢查與各類職業資格相關的收費活動,嚴肅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五)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各類人才成長與職業發展的規律,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根據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納入職稱制度框架,構建面向全社會、符合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要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與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制度的銜接,建立健全面向全體技能勞動者的多元評價機制。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同研究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組織實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統壹規劃、規範設置、分類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機制,促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康發展。
三、清理規範的方法步驟
(壹)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責權限和管轄範圍,認真組織對本系統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職業資格設置、考試、鑒定、培訓、收費和發證等活動進行清理規範。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範,民政部門予以配合。
(二)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範工作要於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時部署清理規範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清理規範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三)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清理規範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告批準保留的職業資格的名稱、設置依據、類別、實施承辦的部門和機構。同時聲明,未經批準並公告的不得繼續開展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考試、發證等活動。
四、清理規範的工作要求
(壹)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對清理規範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將清理規範工作與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和推進行業
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清理規範工作任務。
(二)明確職責分工。職業資格的清理規範工作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超範圍經營行為。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職業資格之名進行詐騙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門和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團體開展的有關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
(三)積極穩妥實施。要正確處理清理規範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杜絕邊清理邊繼續違規設置職業資格的行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確保清理規範工作有序進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保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管理廳(局、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勞動保障等工作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以下簡稱國辦73號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各類職業資格的清理規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國辦73號文件精神
針對近年來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壹些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集中開展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清理規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辦73號文件精神,把思想認識統壹到國務院的要求上來。要按照維護公***利益、社會秩序和各類人才合法權益的要求,從樹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清理規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嚴格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抓緊抓好落實工作。
二、嚴格要求,全面深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
(壹)清理規範內容。各地區和各部門要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責權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情況,包括資格設置、資格類別、實施機構、資格相關培訓、資格證書印制和發放等工作情況。對於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鑒定、發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範,民政部門配合。對於企業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鑒定、發證等活動,由所在地區負責清理規範。
(二)清理規範方法。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分步、分類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壹是對於清理出來的各類職業資格,必須認真提出保留、歸並、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對清查中發現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為依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原則上都應立即停止。對確需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壹管理,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是各類企業自行開展的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應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檢查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內組織實施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活動,特別是考試、鑒定重要環節的組織實施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公平公正,嚴格有序。四是對舉辦考試、鑒定活動的單位(機構)與職能不壹致、使用含義模糊的名稱或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的考試、鑒定活動,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糾正。五是對違法違規印制、濫發證書等活動,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六是對強制開展的考前培訓、以考試為名推行的各種培訓、超越職能範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舉辦的各種培訓,堅決進行查處。對在培訓活動中進行的虛假宣傳等,及時予以糾正。七是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對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收費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對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國辦73號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
(三)清理規範結果處理。各地區和各部門在對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清理規範的基礎上,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兩類情況分別做出總結,並匯總形成本地區或本部門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工作總結,認真填寫《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按照國辦73號文件要求,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工作總結和《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抄報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壹是基本情況;二是處理意見;三是規範發展意見。具體包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開展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基本情況;清理規範過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對每壹個職業資格明確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調整或歸並的處理意見;詳細說明各類職業資格名稱、類型、設置依據、設置部門(或單位)、實施部門(或單位)、實施時間和已獲得資格人數、涉及範圍、證書名稱及需要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籌研究進行調整、審批並予以公告的理由;下壹步規範發展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清理規範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匯總,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批準保留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分期分批向社會發布公告。凡未經批準和向社會公告的職業資格,今後壹律不得開展相應的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活動。
(四)清理規範時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區和各部門要完成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範工作,並上報工作總結和《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清理規範工作的基礎上,按照統壹規劃、規範設置、分類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監管的要求,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類職業資格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規範工作各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省級政府統壹領導下,切實承擔好清理規範的牽頭工作,會同本地區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好各類職業資格清理規範的相關工作;各地財政和價格部門負責全面清理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各地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超範圍經營行為;各地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職業資格之名進行欺詐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各地民政部門和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團體開展的有關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各地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並對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勞動)司(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範工作。
四、加強領導,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建立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協調機制,***同負責清理規範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分別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各類職業資格的清理規範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規範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組織專門力量,周密部署,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切實完成好這次清理規範工作。
在清理規範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聯系。
附件:1. 職業資格清理規範情況統計表
2.職業資格清理規範工作辦公室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監 察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國 家 工 商 管 理 總 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還有壹份文件是人事部與勞動部還未合並之前的1994年聯合發文的規定性文件:
勞動部 人事部關於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人事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勞資(教育)人事(幹部)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司令部、生產部,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
為了貫徹落實《中***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有關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精神,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勞動人事科學化管理,保護社會公***利益,維護正常職業秩序,勞動、人事部***同制定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現頒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第壹條 為了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專業(工種)技術人才,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壹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壹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準入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壹特定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第三條 職業資格分別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職業技能鑒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遵循申請自願,費用自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都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申請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六條 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管理體制,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
若幹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和技術等級考核)納入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勞動部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鑒定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證書的名稱、種類按現行規定執行)。
人事部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和確定職業資格的範圍、職業(專業、工種)分類、職業資格標準以及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和技能鑒定的辦法。
第八條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國際雙邊或多邊互認。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團體和所有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範圍分別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範圍分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1994年8月8日
執行日期:1994年8月8日
由此可見,職業資格證書只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有權頒發。其他部門和行業均無權頒發。謝謝采納為最佳答案並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