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本級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專項資金、重大政策落實、重點建設項目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等審計中查出的問題,並對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改進工作等提出建議,同時附審計查出問題清單和專項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關決議,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壹個月內部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並將整改工作納入政府督查督辦事項範圍。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報告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結合本級人大常委會關於本級決算、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審議意見,作出審計整改工作安排,明確整改責任和時限,督促整改落實,並將審計整改工作安排和整改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通報。
被審計部門、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應當認真整改和落實,按照規定期限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審計機關。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壹)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二)組織專項視察或者調研;
(三)開展詢問、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整改情況報告。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特殊情況需要推遲報告的,應當報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相對應,反映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落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壹)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已經形成結論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尚未整改的問題、原因及完成整改的措施和時限;
(四)結合整改工作建立長效機制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報告和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六)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匯總清單和審計查出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整改情況報告等。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審計查出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二十日前,將報告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報告提出意見。第十壹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壹)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報告或者由人民政府委托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審計查出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整改情況,由其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三)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