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中使用概念
小微企業→增值稅中使用概念
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標準來劃分 。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中提到的小微企業:按《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的標準來劃分,依據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結合行業特點具體確定。(列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為進壹步加大對小徽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x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