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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如何做到監督與服務並重

財務監督的目的是促使財務活動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文化大革命的規定以及企業管理制度,揭露財務活動中的弊端和違法行為,震懾和制約違法行為,確保財務活動的正常運行;促進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實現企業管理目標。

根據監管主體的不同,金融監管可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前者是指企業外部相關機構對企業的監督。根據監督內容的不同,財政監督可分為財政狀況監督、財政績效監督和財政紀律監督。前者是指以財務收支活動為內容的監督,主要檢查財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財務狀況的優劣及其原因;二是指對財務活動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的監督;後者是指對國家法律法規和遵守財經紀律的監督。根據監管的不同階段,金融監管可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前者是指對財務活動實施前準備階段的監督,主要檢查財務計劃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二是指對正在進行的財務活動的監督,即檢查財務活動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並對存在的問題予以制止或糾正;後者監督財務活動完成後的結果,即檢查財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財務成果的真實性以及財務規劃目標的完成情況。實施財務監督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及財務計劃。

金融監管壹般分為三個階段:(1)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確定檢查對象、內容和任務,組織檢查人員和安排檢查時間。(2)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收集信息、了解情況和檢查證據。③總結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整理檢查數據和編寫檢查報告。

實施財務監督壹般采用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審查財務憑證、檢查賬簿和報表、統計分析財務數據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