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和完善我縣社會保障體系,進壹步改善民生,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壹。實施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遵循“保基本、廣覆蓋、靈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壹是堅持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和義務相適應,註重社會公平;三是堅持政府主導與農民意願相結合,引導縣域內農民參保;四是堅持屬地管理,實施縣級統籌。
二、實施範圍和對象
(1)具有中江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在其戶籍地參保。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從實施當年開始繳納保險費。
2.新農村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歲及以上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無需繳納費用,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繳納保險費。
以下農村居民不屬於本細則實施範圍。
1.學生和現役軍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者在押未定罪正在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3.在企事業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從事個體經營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等人員。
第三,籌集資金
該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組成。
(壹)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目前,個人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元和10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選擇壹個檔次繳費,並多繳多得。今後繳費檔次將根據國家政策進行調整。
(二)省、縣級政府對參保繳費人給予補貼,基本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
1.對於在1000元水平上選擇300元繳費的人,除享受基本補貼的30元外,每檔將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和40元的補貼;
2.對1和2殘疾人,政府將全額支付最低養老保險費;
3.政府為三級和四級殘疾人支付最低養老保險費的70%;
4.政府支付給參保人員的補貼資金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
③集體補貼。
多渠道解決參保人員資金來源問題,並鼓勵有條件的村(組)對參保人員給予補助。補貼標準由村(組)民委員會召開村(組)民會議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繳費提供資金支持。村(組)集體或者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應當對計劃生育對象、農村烈屬、殘疾人、特困人員等特殊對象給予參保人員各種補貼、補助。
(四)參保人員應當在參保繳費期間每年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1.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但未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應不低於15。在此期間,如果中斷繳費,可以補繳中斷年份的養老保險費,但繳費年限不受政府補貼。
2.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按年繳費。參保人可以自願選擇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即在新農保制度實施後2年內申請補繳的,政府仍將根據其選擇的繳費檔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申請補繳2年以上的,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時,每年累計繳費年限和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5年。
四是個人賬戶管理
(壹)縣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除出國定居或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取款或挪作他用。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率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每年公布的利率計算。
(三)參保人因嚴重經濟原因、法律訴訟等不可抗力導致繳費中斷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留存。重新繳費後,計算中斷繳費前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並連續計算利息。
(四)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參保人身份由農村戶籍變更為城鎮戶籍且符合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5)參保人因各種原因遷入縣外,不再具有在我縣繼續參保繳費資格時,如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制度的,經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縣社保經辦機構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補貼)壹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如果轉移地尚未實施新農保制度,個人賬戶將被縣社保機構暫時封存,賬戶中存儲的金額將繼續計息。
(六)參保人出國定居或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政府補貼除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壹次性返還參保人(或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新農保關系同時終止。
(7)參保人當年應繳納的個人繳費金額全額到賬後,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金額和繳費檔次對應的政府補貼金額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當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應分開核算和管理。
五、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且年滿60周歲的本縣農村居民,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其待遇領取資格後,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逐月發放養老金待遇。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繳納保險費。
2.新農保實施時,退休年齡不足15的,按年繳費,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可壹次性繳納,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遠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如果中斷繳費,可以補繳已中斷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2)在本縣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期間,具有以下情況的農村居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因子女符合參保條件而未按規定進行參保登記並繳納參保費的;
2.繳費期間,參保人出國定居、外遷、死亡的;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年費且未繳納中斷年限養老保險費的;
4.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期間,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每年繳費年限與規定繳費年限之和未達到15。
5.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政府補貼除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壹次性退還給他,其新農保關系同時終止。
(3)被保險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處於勞動教養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停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年滿60周歲時發放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的養老金不再補發。如果通緝犯被拘留後被撤銷或無罪釋放,養老金將在60歲時發放並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4)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應每年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核實其領取養老金的資格(核實時間、方式和所需資料參照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核實辦法執行)。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將核查情況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復核,並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由縣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繼續或停發養老金的安排。
六、養老金待遇計劃及調整
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待遇領取資格,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計算發放。今後,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規劃發展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得到的金額。
個人賬戶收齊後,政府將終身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退休人員,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繼續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最後壹次的標準發放養老金,並參加下壹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或假釋的養老金領取者將繼續領取養老金,但不會參加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假釋當月起停發養老金;假釋期滿後,原判刑罰宣告執行完畢的,按照服刑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下壹年度調整養老金。
養老金領取者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案件被撤銷或不起訴或無罪釋放,將重新發放通緝或拘留期間的養老金並調整養老金。
(4)如果養老金領取者在國(境)外定居或死亡,養老金將從其在國外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七。資金監督和管理
(壹)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和財經紀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風險防範和調節機制,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二)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在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保經辦機構在符合要求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持賬戶”,單獨建賬核算,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3)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全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縣財政局根據全縣新農保基金支付計劃,在基金支出賬戶中預留2個月的周轉金,並按月及時將上月基金支出金額劃轉至“中江縣新農保基金支出賬戶”,確保農村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縣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統計報表。
(五)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參保人員資格審查和養老待遇發放制度。對冒領養老金、冒領養老金和違規挪用、占用新農保基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會同鄉鎮、村委會於每年6月底前在本村公示上壹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及待遇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八、保險程序
(1)農村居民應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申領登記表》, 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的助理將收集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的所有相關材料,連同電子文件,並於當月20日前提交給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查。 縣級相關部門要厘清參保人員戶口本、身份證、傷殘等級證存在的疑難問題,新辦或補發相關證件。
(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後,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參保人員名冊並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參保人員名冊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將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存檔。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上傳的數據後,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數據庫。
(三)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各村上報的各類信息,按年度計算確認每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制作參保人員標準繳費花名冊,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報送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各村必須按照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和標準繳費名冊繳費。
(四)參保人員應繳納的保險費由經辦金融機構代扣代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清單,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村參保人員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
(5)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於每月25日前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和參保農村居民變動信息(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縣社保經辦機構,並將開具的新農保保費回執單準確及時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收回。
(六)參保人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在我縣參保資格時,應攜帶戶口本和身份證於每月15前向所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辦理註銷和轉移手續。村裏核對資料是否齊全後,應於當月20日前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註銷轉移手續。收到相關材料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及時辦理。
(七)參保人員符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時,應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前30天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通知書》。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於每月15前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批,並於當月20日前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取得養老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並由縣社保經辦機構發放《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
(8)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在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所需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註銷登記新農保個人賬戶和新農保關系。
(9)領取養老金人員在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結算(退還)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和註銷登記新農保養老金。
九、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1)縣域內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村養老保險,下同)且年滿60周歲並領取老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年滿16-59周歲且符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且未退費的人員,可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應待遇;如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老農保關系,原縣老農保經辦機構仍按原政策壹次性償還個人繳費本息,本人按新農保制度規定繳納保險。
(二)參保人員繳納保險費並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期間,土地被依法征用並按城鎮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德陽市發〔2010〕72號)辦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政府補貼除外)壹次性退還本人。
(三)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工作,待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文件後實施。
十、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如與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本細則的內容將進行調整。
XI。本實施細則自2011 1年7月起實施。
如有其他問題,請撥打縣社保局電話:7250107。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理解,祝您壹切順利!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