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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錢不還沒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讓對方補寫壹份借條,如果對方拒絕,還可以通過短信電話等信息向對方確認該筆欠款存在,然後去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結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的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後,原告扔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條、收據等是最直接的債權憑證,有這些證據才能表明借貸關系的存在證據。如果沒有這些,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產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微信轉賬、 QQ、 短信聊天都可以作為證據,到公證處來申請公證,可以作為證據。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近日,海澱法院審結了壹起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案件。原告崔某訴稱,兩年前朋友王某在微信上指示其向他人名下賬戶打款5萬元,後又以現金形式借給對方8000元,但王某壹直未償還,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王某還款。最終,憑借崔某手機中的微信記錄,獲得了法院支持。

案情 借錢不還被起訴 微信記錄成證據

庭前,崔某提交了兩份證據,壹是他與微信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劉某卡號信息,“小熊”還向崔某發送了以下內容:“妳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妳” 。此外還有打款記錄,證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賬號打款5萬元。

被告王某雖然沒有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答辯狀。其辯稱雖然崔某有微信記錄,但沒有提供借條等傳統證據,因此無法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而且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對方為“小熊“,是微信昵稱,並非其本人。

海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微信用戶“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間的身份對應問題。由於微信並未實名制,從昵稱“小熊”和用戶資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關聯性。

因此在庭審中,法官撥打了崔某手機中昵稱為“小熊”的微信賬號中顯示的關聯的電話號碼,對方接通後自認其為王某,並表示已簽收法院郵寄送達的本案相關的訴訟材料,且已向法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因此法官判定,“小熊”與王某系同壹人。

對於借款關系的成立的問題,法官認為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欠條借據,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表示:“妳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妳”,就可以看出被告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憑借著微信記錄,最後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判令王某償還58000元。

人民網-借錢不還被起訴 微信記錄成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