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第九條進口關稅實行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其他稅率。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對進口商品征收臨時稅率。
出口關稅規定了出口稅率。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對出口貨物征收臨時稅率。第十八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和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口地點之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為基礎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和應付的全部價款,並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包括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貨物轉售區域的限制以及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外,對買方處置或使用貨物沒有任何限制;
(二)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存在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導致的不確定性;
(三)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入,或者雖有收入但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4)買賣雙方無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影響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