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銷售人員
基金銷售機構人員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推介、基金份額銷售、基金份額認購和贖回相關活動的人員。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總部和營業網點從事基金推介、基金理財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上述從業人員需經所在機構註冊登記,未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2.基金相關員工
自2012《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頒布以來,明確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托管人。同時,設立管理人和托管人需要達到合格人員的法定人數。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還必須有壹定數量的具有專業資格的員工,並且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經理必須具備。
3.私募基金從業者
2016 2月5日,《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相關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兩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和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合規\風險控制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