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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廠內促銷稱打折商品壹旦售出概不負責。請用合同法相關理論辨析

中消協炮轟零售商不平等條款 促銷品應三包

昨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下稱“中消協”)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聯合在京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明確指出,商家單方面所規定的獎品、贈品、打折、特價等商品不享受“正價”商品的三包待遇是不平等格式條款,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正當利益,違反了《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中國百貨商業協會秘書長範艷茹向《第壹財經日報》表示,如果這些商家今後不杜絕“不平等格式條款”,他們會繼續與國家工商總局討論此問題,直至由相關部門出臺明確規定制止此類現象的繼續發生。

促銷品須三包

截止到8月31日,中消協和部分省、市消協收到大量線索,從這些線索中發現,近年來,壹些商場、超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壹方面通過對商品打折、贈券、降價、有獎銷售和辦理會員優惠卡等促銷活動來吸引消費者,讓消費者在這些活動中得到壹些實惠;另壹方面,又以商業公告、購物券、優惠卡、通知、聲明、行業規定、店堂告示等格式條款單方面規定:“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當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商家又以“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作為擋箭牌,來逃避法定義務,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免除或減輕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中消協某負責人指出:商場、超市舉行“有獎銷售”和“買壹贈壹”活動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購物,此種贈與建立在消費者購物基礎上,商場已經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物的義務基礎上的壹種附義務贈與。

針對“特價、打折商品”和“藥品、珠寶等特殊商品”不能享受三包,該負責人指出,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麽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商家抵制

但在記者就此采訪商場、超市時,大多數商家均表示,中消協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只是社會團體,並不是政府監管執法部門,所以,在零售行業利潤極其微薄的情況下,這個倡議並不現實。

沃爾瑪超市的壹位負責人高靜稱,沃爾瑪在中國所開的49家門店中,秉承了沃爾瑪美國總店“天天平價,始終如壹”的經營理念,總是致力於“讓利給消費者”。沃爾瑪壹向遵守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但是,對於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的社會團體的自行規定,沃爾瑪是不會執行的。

高靜還說,在商業經營現實中,有些商品根本就不可能退換。以電話機為例,如果廠家今後不再生產某型號的電話機,那商家自然就不會再銷售此型號商品,為了加快銷售速度,商家將剩余的存貨以最低的價格售出之後,“倉庫中根本就沒有貨了,那消費者還怎麽更換呢?這種清倉商品自然不可能享受正常的三包待遇。”

蘇寧電器市場部的徐正飛指出,蘇寧連鎖賣場中的特價、獎品、打折商品都是享受正常三包待遇的,但對於諸如“涼席”、“被褥”等贈品,因為蘇寧在采購時很難對其質量進行準確檢測,所以不能享受到三包待遇,不過,蘇寧會要求相關供貨商對消費者作出質量承諾,如果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直接找相關廠家退換,“蘇寧對這類贈品的質量問題不負責,否則商家的經營成本也太高了。”

2005年商業領域六大不平等格式條款

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27日聯合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六種條款遭到點評。

點評壹:典型條款:“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買壹贈壹,贈品不實行‘三包’”。

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壹贈壹活動是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此種贈與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所以,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點評二:典型條款:“特價(降價、減價、誠價)商品,概不退換”。

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麽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點評三:典型條款:“藥品是特殊商品,壹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麽就應該按法律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也有權提出這樣的要求。

點評四:典型條款:“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許多商場和超市在促銷活動規則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都寫有這樣的條款。商家是想在促銷活動中擁有絕對權利,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的約定內容,保留任意解釋活動的各項規定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消費者。商家與消費者壹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其實,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壹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壹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點評五:典型條款:“購物後保安查驗小票並蓋章”。

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購物後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

點評六:典型條款:“兒童在此遊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

壹些大型商場為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遊樂園。按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而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