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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來人員隔離政策。

法律分析:為進壹步指導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在全面總結我國常態化疫情防控和局部聚集性疫情處置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全國疫情形勢變化和研究進展。

法律依據:《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第七條堅持人與人共同排查、人與人共同防範,以有效防範境外疫情通過人員和進口貨物入境傳播的風險。加強各方信息溝通共享,落實入境人員閉環轉運、隔離管理、核酸檢測等防疫措施。解除隔離前,第壹入境地省級聯防聯控機制應當及時將入境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手機號碼、原籍國家和地區、入境時間、解除隔離時間、擬前往目的地省級聯防聯控機制等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級聯防聯控機制。對入境人員實施14天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對已完成遠程核酸檢測的入境人員(有疫苗接種史者只需核酸檢測陰性),具備封閉轉運管理、居家隔離(有獨立房間和獨立衛生間)、精準社區管控等條件的,可在自願基礎上實施“7+7”隔離醫學觀察措施。隔離結束後開展7天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做好體溫和癥狀監測,減少流動,外出做好個人防護,不參加聚集性活動,第二天和第七天分別進行壹次核酸檢測。加強對進口冷鏈食品及其加工、運輸、儲存、銷售場所,以及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的抽樣檢測和預防性消毒,推廣低溫消毒技術。對我國進口冷鏈食品生產、流通、銷售全過程進行嚴格防控和追溯管理。加強口岸直接接觸進口貨物人員管理,強化單位主體責任,完善相關人員管理制度,配備必要防護物資,落實員工健康教育、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詳見附件11《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疫情防控要點》。新型冠狀病毒防控計劃(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