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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C和NDRC的區別

SASAC和NDRC的區別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綜合研究和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只是壹個管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國家部委。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行業,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企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制定政策並影響產業發展。SASAC只負責監管中央企業,代表100%的國有中央企業。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都是部級機構。

SASAC是監督國有資產使用和利用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保值增值的部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制定和批準全國各地發展項目改革項目的部門。

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為了在國務院組建壹個部門,NDRC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

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並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部分職能合並重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因此是正部級機構。

SASAC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的,是國務院直屬的特設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是綜合研究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平衡總量和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照地方政府的行政級別,降低壹級,各地情況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串通瓜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