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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教事業全額預算管理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社會文教事業(以下簡稱事業)全額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幹規定》和《關於加強事業單位收入財務管理的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原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額預算管理單位是指沒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或收入較少(壹般占單位經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不含)以下),各項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國家預算撥款供應的預算單位。

為了方便、加強對同壹類型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事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以對個別收入略高於上述規定比例的事業單位,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第三條 對有條件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促其逐步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領撥、籌集和運用,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領撥並合理安排預算資金,努力節約開支;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補充事業經費不足;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國家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單位經濟決策,促進事業發展。第五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等。第六條 事業財務是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的綜合反映,事業財務管理是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事業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實行統壹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單位行政首長的統壹領導下,單位的壹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單位財務部門統壹管理。第七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應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物價、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八條 國家對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實行預算包幹、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預算管理辦法。主要形式有:經費和任務掛鉤,壹年壹定;核定基數,比例遞增(減);包死基數,壹定幾年等。各事業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報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準,執行其中壹種形式。第九條 預算的編制原則:

(壹)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事業計劃、任務,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單位預算。

(二)事業單位應正確處理好事業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系,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地安排預算資金。

(三)事業單位應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開源節流,精打細算,註重效益。第十條 預算的編制程序。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應會同業務部門,根據單位的年度事業計劃,編制預算指標建議數,經單位領導審核後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單位根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數和有關編制預算的要求,編制正式預算,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準後,由單位財務部門據以執行。第十壹條 預算的編制方法。事業單位預算壹般包括收入和支出兩部分。應將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收入,全額作為“抵支收入”,預算數與“抵支收入”數的差額為申請國家預算撥款數。

“抵支收入”預算數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增收條件、措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數本著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情況測算編制。第十二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壹)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要按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標準執行,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二)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規定。

(三)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規定,購買國家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批。第十三條 決算的編制。事業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後,應認真總結、分析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按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編制單位年度決算,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