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壹、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壹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壹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準後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後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壹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壹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壹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壹、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壹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獎 懲 制 度
壹、 目的: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三、 原則: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四、 獎勵辦法:
(1)本工廠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記功獎勵;
3.晉升提級;
(2)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具體事跡者;
2. 維護工廠利益,為工廠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壹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且有事證者;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3)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記功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有具體事跡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且有具體事跡足以為證者;
3. 向工廠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工廠所采納, 而成效者;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成效者;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而成效者;
(4) 有以上表現,工廠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5)記功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人事部和行政部審核;
3.工廠總經理批審;
五、 處罰辦法
(1)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辭退;
(2)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竄崗、滋擾、打盹、進食看報紙、聽MP3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屬實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工廠安排的培訓課程;
6. 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屬實者;
8. 員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員工證外借或不守廠規者及未按要求佩戴廠牌者;
10.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安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 破壞環境衛生。
(3)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煙區吸煙者;
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非法謀取個人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曠工、怠者;
10. 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11.對本職工作不能勝任者;
12.同壹事件,兩次口頭警告,按書面警告處分;
(4)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辭退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工廠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
工作任務者;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工廠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文件;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傷害;
11.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或利用工廠資源制造私人物品;
12.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3. 偷竊同事或工廠財物;
14.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欺瞞公司者;
15.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16.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17.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18.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19.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者;
20. 拒絕執行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或工作安排,幹擾工作者;
21.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22. 疏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者;
23.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材,損公肥私,造成經濟
損失者;
24.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務制度,違背原則,造成經濟損失者;
25. 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等;
26.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者;
27. 泄露公司秘密,把工廠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者;
28. 散布謠言,損害工廠聲譽;
29.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者;
30.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31.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32.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33.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34.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與信用;
35.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36.壹年內接受三次書面警告信者;
3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38.在工廠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
六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以上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具體由行政部與人事部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