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2)在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時間上,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對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財務會計報告格式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並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企業名稱、統壹代碼、企業組織形式和地址、報告所屬年份或月份、發表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
姓名和印章。
4)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的對象。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派出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5)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隨財務會計報告壹並提供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2)財務會計報告監管要求。
1)關於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各企業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記賬人員、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審批人員、辦事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配置等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程序要明確;③明確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④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明確。
2)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各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責任。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處理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壹致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並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並處理。
4)舉報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接到舉報的部門和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將舉報人的姓名和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5)接受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如實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和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
監督。
6)關於金融監管。要求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以下情況進行監督: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資格。
7)企業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信息,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