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性質:
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正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根據自然法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被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壹些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