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支筆”審批制是指機構編制事項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的制度。職能調整、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增減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統壹審核,按程序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或黨委政府審批。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決定機構設置事項。
1.誤解:
在實施初期,“壹支筆”審批制度確實在集中監管、加強管理、防止多頭審批、避免財務管理混亂局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對財務“壹支筆”審批存在兩個誤區:壹支筆審批≠壹個領導審批;二是壹支筆審批≠壹人審批。
2.特點:
壹是財務支出審批權高度集中,即壹個單位或組織的財務支出審批權集中在某個領導手中,其他領導和該單位或組織內部部門的領導不能行使這壹權力。
第二,“壹支筆”領導在財務管理中具有絕對權威,即“壹支筆”領導對單位或組織的財務規劃和財產物資管理具有絕對發言權。
三是具有強大的權力延伸性,即“壹支筆”主導的財務報銷審批權限不僅在單位或組織的財務管理領域具有絕對影響力,而且還衍生出其他權益,因為每個單位或組織的每個部門甚至每個員工都會參與財務費用的審批,從而使“壹支筆”主導的權限深入每個部門的領導甚至每個單位或組織的員工的心中。同時,在本單位或組織的物資采購和工程承包過程中,“壹支筆”領導的權限也可能延伸到物資供應商和工程承包商,這可能會給“壹支筆”領導帶來權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