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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改善財政信貸資金綜合平衡,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財政體制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未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方、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的財政性資金。預算外資金包括:

(壹)地方財政管理的附加收入和集中資金。

(二)未納入預算、由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管理的資金。

(三)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專項資金。

(四)未納入預算的地方和中央所屬企業的收入。

具體項目見附表(略)。第三條對國務院、財政部未經批準,由地方設立的預算外資金,進行壹次清理。所有應納入預算的企業利潤和業務收入都應納入預算,而不應留在預算之外養活自己;非法評估的收入應該被禁止;應糾正不符合要求的收費。整改後確需保留的項目,按規定報財政部批準。第四今後各地必須新增的預算外資金項目壹律報國務院或授權單位審批。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無權追加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提留比例、支出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現行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第五條在現行政策不變的前提下,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安排,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原則上不得以任何名義轉移預算外資金。第六條各類預算外資金壹般用於指定用途,要切實保證指定用途的資金需求。未經批準,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增加人員結構、提高工資福利支出標準或其他用途。第七條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嚴格控制,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財政部門應仔細審查資金來源是否正當。經批準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的資金,應存入建設銀行,並按規定監督撥付。第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預決算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縣、市兩級主管部門應當將預算外資金計劃、決算作為單位預算、決算和企業財務計劃、決算的組成部分,單獨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時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省級部門和縣市預算外資金計劃和決算,編制省、市、自治區預算外資金計劃和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

國務院主管部門應當將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計劃、決算作為部門預算和企業財務計劃、決算的附件編報。

財政部將編制全國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報國務院審查。

所有預算外資金都要單獨核算,做好核算、核算和報銷工作。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應於每年7月向財政部報送上半年預算外資金執行情況。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協助主管部門通過對預算收支計劃的審計,幫助單位用好資金。要控制基本建設,引導預算外資金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國家急需的建設項目,提高資金使用效果。要隨時掌握預算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映。需要深入單位檢查收入是否正當,支出是否合理。對弄虛作假、隱匿或轉移資金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第十條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是財政綜合信貸計劃的組成部分。各級預算外收支計劃要納入各級財政綜合信貸計劃進行綜合平衡。第十壹條管理和使用好預算外資金是財政部門的壹項重要任務。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負責編制預算外資金的計劃和決算,加強制度建設和政策調查研究,逐步管理預算外資金。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壹九八三年壹月壹日起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