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廣東省東莞市黃洲裕興路金沙灣花園東(帝景灣西150米)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五 08:30-11: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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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鎮婚姻登記處地址: 常平大道66號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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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地址: 東莞市昌盛街與東風南路交叉路口西側(供銷社大廈西北側)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五 0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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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清溪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地址: 東莞市鹿城西路與清鳳路交叉路口西南側(財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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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鎮婚姻登記處地址: 府前街10號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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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
結婚登記流程大致如下:
(壹)申請
與結婚登記條件相符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和登記照片,***同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各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其他文件。
結婚登記申請準備材料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檢證明、身份證、戶口本、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對於離過婚的當事人,還應攜帶離婚證件。
外國人,如常駐我國的外國人、外籍華人等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有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官方出具的關於本人婚姻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審查
婚姻登記處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與審查,查明證件、證明是否與結婚條件相符合,不明之處,當事人會被婚姻登記機關詢問,必要情況下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登記、領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會予以登記,給當事人發結婚證;對於有離婚經歷的,婚姻登記處會將其離婚證進行註銷處理;根據當事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會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會出份書面聲明,說明不能給他們進行結婚登記的理由。
離婚辦理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如下:
(壹)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要離婚的雙方根據要求簽訂離婚協議書,壹同到相關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男女雙方的結婚證;
2、符合辦理離婚登記要求的有效身份證件,例如戶口本、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等;
3、在婚姻登記處現場填寫的關於離婚登記的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處的工作員會按規對夫妻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次審核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與離婚登記申請條件有差別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必要時按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三)冷靜期
從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那壹天起三十日之內,當事人的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回執單找不到的可書面說明情況),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出具《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的,視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在離婚冷靜期結束後30天內,(期間屆滿的最後壹天屬於節假日的話,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如雙方近期免冠照、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護照或通行證等,***同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與離婚登記條件不符合的,不給予辦理,若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的離婚登記告知書,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出具。
(五)登記並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和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然後給當事人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