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996年1月1日以後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嬰兒未上戶口的,壹律可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準生證、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對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憑申報人書面申請、生父母居民戶口簿、接生人員證明,以及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出生公證書等材料申報出生登記;同時,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戶口整頓期間,對所有無法正常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也可憑申報人書面申請、能夠證明母親生育事實和母子 (女)關系的《住院病歷》辦理戶口登記。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嬰兒落戶,不得將戶口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二)人戶分離的問題。對因就業、拆遷、住址變動等原因造成戶口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居民,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關於人戶壹致和常住地登記戶口的規定,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對確有原因暫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的,居民應向派出所主動申報浮住戶口或暫住人口登記。
(三)空掛戶口的問題。對於空掛在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和人才交流市場的畢業生戶口,以及近年來因戶口政策在城鎮落戶的空掛人員,須動員居民將戶口遷往符合落戶條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學前戶口登記地。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居民應向派出所主動申報實際居住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重登戶口、應銷未銷人員、漏登戶口和各種登記項目差錯的問題。對發現的重復戶口,經查驗比對人口信息和進行實際調查後,公安機關保留其實際居住地的戶籍,依法註銷重復戶口,並及時告知當事人;對死亡、參軍、出境定居等未註銷戶口,以及因出生、收養、遷入、復員轉業、回國定居等未登記戶口,在認真調查、核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該註銷的註銷,該登記的登記;對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與居民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存在差錯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變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登記表、人口信息與居民本人實際情況相壹致。
(五)流動人口管理的問題。對暫住人口,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暫住證申領辦法》、《河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公安機關要掌握暫住人口底數和現實情況。對流出人員,公安機關要采集外出時間、原因和去向。
(六)戶口回遷農村實行準遷制度的問題。為維護農村地區的社會穩定,切實保護農村居民的合法權益,除正常婚遷人員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復員軍人、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可按規定將戶口遷入農村外,對其他申請往農村遷移戶口的,需經村民自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遷入地公安機關核發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農村有女無兒戶,可選擇其中壹個實行男到女方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