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英文簡稱中國貿促會,英文簡稱中國貿促會。
第二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企業和團體的代表組成的全國性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第三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促進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增進中國人民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民和經貿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根據中國政府的授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承擔相關工作並接受政府的指導。
第五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法人。可以與各國、各地區的有關組織和機構以及國際組織簽署促進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第六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以上行政區域內可以設立地方貿易促進機構,國內相關行業可以設立貿易促進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地方和工業貿易促進機構的工作。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八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邀請和接待外國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中國經貿代表團出國訪問和學習,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國際貿易促進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外國同行聯合舉辦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負責與外國對口組織和外國在華商會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聯絡;推動在海外設立中資商業協會;
(二)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祖國大陸與臺灣省的經貿往來,為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三)根據國務院授權,批準和管理各地區、各單位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局的活動,負責中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在國外舉辦中國商品交易會和參加國際商品交易會和展覽會;在中國舉辦經貿展覽和博覽會;審批中國貿促會系統在中國舉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四)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貿信息;承擔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聯系和組織經濟貿易談判和技術交流活動;為國內外相關企業和機構提供培訓、經貿信息、咨詢和征信服務;編輯出版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
(五)為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的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相關問題,為企業提供參考意見;協調國際商會在中國的業務以及國際商會中國全國委員會與國際商會之間的溝通;
(六)代表中國貿促會和企業界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參與國際貿易慣例的制定、修訂和翻譯;處理國際和國內外企業的業務活動,提供法律咨詢,受理業務投訴,提供法律援助;國內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爭議及相關調解服務,爭議通過仲裁、調解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處理;與各國商會、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組織合作,建立國際商事法律服務平臺;簽發貨物原產地證書和商業證書,出具不可抗力證明,辦理涉外商業單據的領事認證;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業務;開展涉外商法和爭議解決的理論和實踐研究,組織涉外商法對外交流活動;為企業進行法律培訓,制定和匯編國際商業慣例。
(七)代理中國企業和個人在國內外或外國企業和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註冊商標,提供知識產權咨詢和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就上述業務向國家立法機構提供立法建議。
(八)組織、協助或代理中國企業和個人的境外維權,處理涉及中國企業和個人的反壟斷和反傾銷訴訟的法律事務。
(九)作為中國國際商會等全國性社會團體的主管部門,主管其業務工作。
(十)辦理國務院授權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全國委員會
第九條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體會議”)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咨詢和議事機構,由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企業和組織的代表組成。
第十次全體會議的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法律和中國企業的需要,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
(2)聘請特邀顧問;
(三)審議和批準院長工作報告;
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計劃和決算;
決定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指導和協調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和修改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參加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有關活動。
第十壹條全體會議的產生
全體會議由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領域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組織的代表組成,人員可以從國家有關政府部門、商協會、社會團體和企業中選出。
第四章組織
第十二條全體會議任期五年,每年召開壹次。如果全體會議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全體代表大會。會議只有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才有效。
第十三條作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咨詢和審議機構,全體會議每年審議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工作,包括方針政策、主要任務和計劃。
第十四條會長主持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全體會議,對內領導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署協議和有關文件。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院長缺位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院長代行院長職權。
第五章財務
第十五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財務獨立,依法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具有獨立經濟核算和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資金來源是:
政府資助;
②服務收入;
③捐贈;
⑷其他。
第十七條中國貿促會的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第六章地方和工業貿易促進機構
第十八條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應設立地方委員會,其成員應由地方或行業的代表人士、企業、機構和團體組成。
第十九條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的宗旨是開展活動,促進本地區、本行業與世界各國和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和地區人民及經貿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第二十條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是獨立法人,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簽署與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協議、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壹條地方和產業貿易促進機構有自己的財務計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購置財產並承擔相關義務。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具有獨立經濟核算和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地方和產業貿易促進機構可以增加成員。
第二十三條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壹)對外經濟貿易相關人員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的個人會員;
(二)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的企業會員;
(三)對外經濟貿易相關組織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的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的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
參加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的相關活動;
(四)優先考慮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成員有下列義務:
(壹)遵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地方和行業貿易促進機構委托的工作;
(3)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免會費)。
第七章仲裁和調解機構
第二十六條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下設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設立調解中心,受理民商事和海事調解案件。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根據需要,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以附設其他機構,並可以在國外設立代表機構。
第三十條長期熱心於促進對華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國經濟貿易知名人士,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以授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名譽顧問”稱號,並由會長頒發證書。
第三十壹條本章程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第五屆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自2065438年2月6日+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