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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2021)

壹、將第五條修改為:“根據持股比例及其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證券公司股東包括以下三類:

(壹)控股股東是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低於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大股東是指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二。第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設立時,中國證監會應當依法核準其註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應當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達到65,438+000%的,證券公司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依法不需要備案的,自自相關權利登記之日起算)。

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註冊資本、股權或者5%以上股權,不涉及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自公司向有關機關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變動不適用本款規定。三。第七條修改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本機構及其控制的機構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沒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或者處於整改期間;

(二)不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股東權利義務履行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3)不存在股權結構不清晰、無法逐層滲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權結構中原則上不允許理財產品,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四)不存在因失信或不合規行為對自身及其控制的機構造成嚴重社會質疑或嚴重負面社會影響,且影響尚未消除;被投資企業經營失敗無重大責任且經營失敗未超過3年;

(五)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者認購證券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而獲得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四、刪除第八條。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本規定第7條規定的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中,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具有與證券公司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規範,管理能力達標,風險控制良好;

(四)不存在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50%或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50%或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情形;

(五)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不及物動詞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經驗與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相匹配;

(三)持有證券公司股份與其長期戰略相壹致,有利於服務於主營業務發展;

(四)有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長遠發展的可行計劃和安排。

(五)具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能夠保持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止風險和不當利益的傳遞。

(六)針對證券公司因可能出現的風險而無法正常經營的情形,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方案。七。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存在明顯杠桿效應且多項業務存在交叉風險的,其最大股東和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沒有未彌補虧損;

(二)最近三年長期授信保持較高水平,最近三年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份額等指標均居行業前列。

控股股東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總資產不低於50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二)核心業務突出,且主營業務最近五年持續盈利。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公司合並或者因重大風險接管托管等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