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壹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於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範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征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這些行為將影響個人未來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體現於個人信用報告。
政審不會查個人征信。政審審查的是當事人的政治背景及當事人是否有不良的犯罪記錄或者問題。政審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派專員到擬錄用人所在單位實地調查訪問,通過查看人事檔案、約談擬錄用人的部門領導、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況,最終形成政治審查報告;函審指的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通過發公函的形式調取擬錄用人的檔案,通過檔案完成政治審查。
壹、什麽是政審?
政審即公務員政治審查,在體檢合格之後進行。主要考察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二、政審的形式
政審有兩種方式,分別是面審和函審。
面審
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派專員到擬錄用人所在單位實地調查訪問,通過查看人事檔案、約談擬錄用人的部門領導、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況,最終形成政治審查報告;
函審
指的是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市縣人事局、組織部通過發公函的形式調取擬錄用人的檔案,通過檔案完成政治審查。
三、政審內容
1、考核的對象是經考試、體檢合格的人員。
2、考核的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
能: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
績:主要是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點:被考核人的工作實績和與擬補充職位相關的實踐經驗。
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8)上壹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四、政審流程
01網站發布通知
在網站上發布通知,通知考生即將開始政審。考察組還會提前與考生電話聯系(向考生確認信息,並且告知具體時間、具體政審內容及要求)。不同地區的政審可能有所不同,也可能同壹地區的同壹單位對不同考生的政審不壹樣。
02形成考察組來政審
形成考察組來政審,考察組會向考生提出相應要求:
① 填寫登記表/考察報告:考生自己填寫。考察報告包括考生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個人學習經歷、有無犯罪記錄等,還涉及考生所在地派出所、學校、黨組織的填報等。
② 準備材料:
a. 報考資格相關材料,比如學位、學歷證書,四六級、計算機二級等證書。
b. 派出所出具的有無犯罪證明;是否參與邪教活動。
c. 社區對考生的書面評價。
③ 實地走訪。
④ 政審階段壹般不會查考生的社保記錄,但會查考生的檔案。
03考生回避
如果考生考的北京地區崗位,但家住在湖南,妳帶領北京考察組到考察組想了解的地方後,妳需要回避。考生的作用僅僅是引導。
04出具考察報告
考察組出具對考生的考察報告,進行認定。如果認定通過,則考生政審通過。中,就是人們常說的“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公務員錄用規定》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 發布招考公告;
(二) 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 考試;
(四) 考察與體檢;
(五) 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五條 征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征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