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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帳戶被凍結,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凍結?

如果賬戶被凍結,解封取決於以下情況:

1.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期限為三個月。期滿未申請繼續凍結的,凍結將自動解除;

2.凍結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

3.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法院凍結銀行賬戶的期限為6個月,可以再延長3個月,即最長為9個月;

4.銀行賬戶被凍結後,應根據法律通知及時履行法院判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強制扣劃至法院賬戶。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兩年,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的;

4.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