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城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若幹意見(壹)為依法行政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目前我市僅以市國土局2003年對海曙區國土局的批復為依據,允許個人之間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或房改房保留轉讓性質,各地仍允許保留轉讓性質。㈡需要統壹的政策標準。長期以來,舊城區與江北、鎮海、鄞州、北侖實行不同的劃撥土地出讓支付標準,特別是江北原三江地區與外部的差異非常大,圈外補辦標準遠高於圈內。城市行政區劃調整後,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行政區劃及相關區調整後市場管理體制的意見》,需要執行統壹的劃撥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