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接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合法機構進行。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單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被監管對象”欄目、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信息公示”欄目查詢,也可與證監會相關部門電話聯系查詢。
向投資者銷售或提供“股票推薦軟件”或提供培訓課程和交易技巧並直接或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為實施詐騙,不少不法分子以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名稱相似的名稱欺騙投資者,或直接冒充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實施詐騙。投資者應警惕主動上門電話、拜訪或微信推薦,應通過營業執照、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或向證券監管部門咨詢等方式適配身份,防止上當受騙。
根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暫行規定》(【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推廣、協議的簽訂、服務的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進行追溯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記錄在書面或電子文件中。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