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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經紀律被開除的行政處罰上訴有用嗎?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如果對生效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1.民事案件第壹審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2.如不服刑事壹審裁定,上訴期為五日。

3.上訴期限的計算:從收到裁定書的第二天起算。

二、如果妳對已經生效的裁定不滿,妳可以上訴:

可以申訴再審,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如果對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重審維持原判,那麽就不能要求重審。以下是詳細介紹:

1.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訴訟行為。與以前的民事訴訟法相比,申請再審的法律情形更加明確和具體。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原判決停止執行。裁定書由院長簽署,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再審案件有審查期嗎,可以無限期延期嗎?

《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再審案件的審查沒有時限規定,導致部分再審案件久拖不決。

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該規定明確了再審申請審查的期限,有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落實,提高訴訟效率。

3.什麽時候可以申請再審?有截止日期嗎?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二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枉法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再審完成後,我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嗎?

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壹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2011】159號)“再審改變原審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認為有法定再審事由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再審改變原審判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如果沒有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壹般不可能再次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