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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四大職能

審計發揮以下四種作用:

監督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監督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宏觀經濟調控和管理服務。

審計的主要職能

1.經濟監督職能:指具有制約權力的壹個單位或幾個單位對其他經濟單位進行監督和督促,使其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符合壹定的標準和要求,並按照預定的方向合理運行。

2.經濟評價職能:是通過審計和檢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計劃、預算、決策、方案是否超前。

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促使被審計單位改變管理方式,提高經濟效益評價職能,這是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共同實現的職能。

3.經濟鑒證職能:審計人員在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後,客觀、公正地得出審計結論並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既定標準

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是否真實公允的標準,如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等。

專業團體制定的會計準則(如FASB在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以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和預算。

通過結果

審計結果通過編寫審計報告傳達給依賴和使用審計意見的組織和人員。編寫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後壹步。

審計報告的壹些格式是標準化的,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些是非標準化的,如員工舞弊的專項審計報告。在某些情況下,審計員甚至可以口頭和非正式地報告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