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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本支出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1992)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會計應當合理劃分收入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支出的收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支出的效益涉及幾個會計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第壹,劃分收入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標準

收入支出和資本支出的劃分有兩個標準:壹是支出的效益,二是支出的屬性。所謂“支出效益”,是指壹項支出的發生產生經濟效益的時間長短。如果壹項支出的效益長於壹個會計期間,則屬於資本性支出,如果壹項支出的效益僅限於壹個會計期間,則屬於收益性支出。

基於支出效益的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劃分是以成本歸屬理論為基礎的。所有資本性支出都應被物化為成本,並在消耗期間結轉為成本(稱為消耗成本),而收入性支出則應在支出期間確認為費用(如下所示)。這種劃分雖然有理論依據,但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為:(1)劃分標準在實踐中很難界定,很多時候很難預測壹項支出產生效益的時間長短;(2)即使支出效益的長短可以預測,但由於計量上的困難,在實際應用中也會產生歧義,導致收入支出和資本支出劃分原則的濫用和誤用,導致資產、損益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不真實。所以應該稱之為理論上的劃分標準。

按“支出的屬性”劃分支出時,如果壹項支出符合資產的定義,則屬於資本性支出;否則屬於經常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形式上,前者是“資本性支出-資產”和“收益性支出-費用”,後者是“資產-資本性支出”和“費用-收益性支出”。實際上,它們是等價的。因為會計的基本職能之壹是反映,如果支出是經濟活動本身,那麽會計就應該反映、確認和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也在《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結構》中提出了確認標準:符合要素定義的項目,如果滿足以下標準,則應予以確認:(1)任何與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都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2)項目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上述良種分類標準本質上是壹致的,確認也涉及到測量。如果壹個項目符合定義,不能測量就不能確認。當資產被確認為會計要素之壹時,還需要能夠可靠地計量其成本,而正是這種計量要求使得基於支出的屬性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變得切實可行,所以我們不妨將第二個標準稱為“現實標準”。在國際慣例中,經常以“支出的性質”或“未來收益能否流入企業”作為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