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四條社會主義是各民族繁榮發展的根本途徑。各民族必須在社會主義基礎上加強團結。自治州的壹切工作都要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國家繁榮和民族團結,充分發揮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鞏固和發展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平等互助、團結友好的兄弟關系,發揚各民族的優良傳統,弘揚各民族的寶貴文化遺產。各民族都要根據本民族大多數人的意願,逐步改革不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風俗習慣。第五條自治州各民族壹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中,各有關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和人員參加。
自治州必須繼續大力培養民族幹部。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不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和民族團結,必須不斷反對和克服。各族人民要堅決同各種反黨、反社會主義、破壞民族團結的言行作鬥爭。第六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必須對廣大山區,特別是高寒貧瘠山區給予最大的照顧。山區各族人民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國家的大力幫助下,因地制宜,根據山區各民族的不同特點,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逐步改變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貧窮落後狀況,共同建設社會主義新山區。第七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必須充分依靠群眾,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系,克服官僚主義,提倡關心群眾、與群眾同甘共苦、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我們必須充分發揚民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第八條國家各族人民都有義務支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鞏固國防。第九條自治州設立下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
(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
(二)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
(三)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第二章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十壹條自治州、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依照選舉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州行使下列職權:
(壹)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依照憲法規定的權限,根據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NPC常務委員會報請國務院批準;
(三)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四)規劃經濟建設、文化教育衛生建設、公共事業、優撫救濟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的自治州財政權限審查和批準預算、決算;
(六)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決定人民武裝警察的組織;
(七)選舉自治州州長、副州長和人民委員會委員;
(八)選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聽取和審查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十壹)改變或者撤銷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下壹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三)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十四)保障國家各民族的平等權利,正確執行民族政策;
(十五)正確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十四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下列職權:
(壹)保證法律、法令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規劃經濟建設、文化教育衛生建設、公共事業、優撫救濟工作;
審查和批準預算、決算;
(五)選舉縣人民委員會的成員;
(六)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
(七)選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縣人民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縣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改變或者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鄉、民族鄉、鎮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壹)保障各民族權利平等,正確執行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十二)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