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部投資的工程項目;
(二)單位自籌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三)地方資助經費投資的工程項目;
(四)生產經營單位投資的工程項目;
(五)合建的工程項目;
(六)集資建房及其他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第三條 公安現役部隊審計部門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對各類基本建設項目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 公安現役部隊基本建設審計的主要任務是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壹)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執行情況;
(二)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等前期準備情況;
(三)工程招標、合同管理和開工準備情況;
(四)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預算、竣工結算;
(五)工程建設的財務、物資管理情況;
(六)工程建設竣工決算和投資效益;
(七)工程建設中嚴重違反財經法規、損害國家和公安現役部隊利益的問題;
(八)工程建設的其他問題。第五條 公安現役部隊基本建設審計管轄範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公安部邊防局、消防局、警衛局的工程開工前審計和預、決算審計,由公安部審計室負責組織實施。
(二)總隊、直屬院校及所屬單位的工程開工前審計和預、決算審計,由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竣工決算審計也可聘請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
(三)公安現役部隊生產經營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由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組織實施。
(四)出包工程編制標底、施工圖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部門有力量的要自行組織審計,力量不足的審計部門可以聘請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建設單位直接委托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的,須征得審計部門同意。審計事務所應向委托(或聘請)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所需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列入工程費用中開支。
(五)上級審計部門可以對下級審計部門管轄範圍的單位和建設項目直接進行審計。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計第六條 審計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立項,實施重點審計。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壹)建設項目是否列入公安部或地方政府批準的年度建設計劃;
(二)建設項目擴大初步設計的依據、設計方案的論證和總概算的編制、審批等情況;
(三)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審批及有關情況;
(四)建設資金(包括上級投資、地方資助、自籌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五)與建設項目立項有關的其他問題。第七條 審計部門對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情況復雜的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時,可邀請工程主管部門、勘察設計單位或科研機構,對立項的必要性和經濟的合理性等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估。第三章 工程建設計劃審計第八條 審計部門對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實行定期審計制度。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壹)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的依據;
(二)計劃安排的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分配比例;
(三)上級投資的新建、擴建項目的建設條件,續建項目和造成收尾項目所需投資保障情況;
(四)自籌資金工程所需投資的來源和落實情況;
(五)地方政府投資新建、擴建項目的建設條件,以及所需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六)生產經營單位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的落實情況;
(七)合建項目的建設條件,以及所需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八)戌計劃編報有關的其他問題。第九條 審計部門對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審計,應當在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向主管部門報批前進行。第十條 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未經審計,有關工程建設計劃編制部門不得報批、下達。第十壹條 審計部門對已列入年度計劃但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投資有缺口的續建工程,以及投資來源不正當、不落實的自籌建設項目,審計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審計意見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