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的“雙積分”分別指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得分是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該企業生產或進口乘用車的乘積的標準值與實際值之差。如果油耗低於標準值,則可以獲得正積分。該標準旨在鼓勵傳統燃油汽車節約能源。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是指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的差值。實際價值是新能源汽車銷量與新能源汽車產量對應積分的乘積。對年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3萬輛以下的乘用車企業,不設新能源汽車比例要求;如果達到3萬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的要求將從2019開始設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和65438。2024年及以後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法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是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並單獨進行核算。
第十四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標準值的差額。當實際值高於標準值時,生成正積分,當實際值低於標準值時,生成負積分。
第十五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是指該企業在會計年度內生產或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各車型積分與該車型生產或進口積分的乘積之和(計算結果應四舍五入取整數)。前款規定的產量和進口量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方法核算。新能源乘用車車輛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輛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
第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標準值是指企業會計年度內生產或進口傳統能源乘用車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或進口按以下規定計算:(壹)2021、2022年和2023年生產或進口低油耗乘用車分別按其數量的0.5倍、0.3倍和0.2倍計算;(二)2024年及以後低油耗乘用車產量或進口量的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