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國內外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推進創新改革體系建設,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擬訂科技、外國專家、工業和信息化、國內外貿易等方面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項目的申報和推薦;組織實施區級科技計劃;負責區級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事業經費預決算,制定發布區級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事業規劃項目申報指南。
(三)制定全區高新技術發展的措施,負責科技企業的服務管理;引導和推動產業基地、科技園區、孵化器、創意載體等服務平臺建設,牽頭推進科技創新創業活動及相關服務。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參與促進產學研合作、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落實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措施;負責科技人才工作。
(五)制定科技與金融相結合、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創新服務示範;負責推進科技與金融融合,指導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推進科技發展基金群體建設。
(六)研究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指導涉及資源環境、醫療衛生等社會建設和公益事業的科技工作;對接統籌城鄉建設、加強農村和農業科技工作的需求,組織制定科技促進農村和城市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農業科技研究示範、科技扶貧、科技下鄉;開展科技交流、科技宣傳、科技統計、科技展覽和科普工作。
(七)負責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組織實施專項工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區出國人員的出國業務培訓;負責與科技項目相關的留學回國人員管理工作。
(八)負責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調整結構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電信網、互聯網和專用通信網的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區工業信息產業經濟運行形勢的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指導行業安全質量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工業發展評估。
(十)負責全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對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區級財政建設資金安排提出意見,負責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
(十壹)組織協調裝備制造業的振興和發展;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的相關政策;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引導進口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實施國家國防和民用技術壹體化發展計劃。
(十二)負責汽車行業管理;貫徹國家、省、市汽車及道路機動車輛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制定全區汽車及道路機動車輛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全區汽車產業發展。
(十三)負責制定全區工業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推廣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四)負責制定原材料和消費品工業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黃金、石化、建材、化工、鋼鐵、民爆、輕工、服裝、紡織、食品、鹽業、醫藥、家用電器的管理;負責食鹽生產和加工的管理。
(十五)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民營經濟)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擬定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區親商援助資金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六)制定產業集聚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引導產業集群發展和產業集中區建設。
(十七)負責全區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組織協調國家、省、市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設備、元器件、儀器、材料的國產化工作,推動工業互聯網產業發展,引導軟件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十八)負責推進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指導區級相關部門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監督管理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信用服務市場,促進和規範信用服務業發展,組織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宣傳和培訓。
(十九)制定全區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引導區內外資金投入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流通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依法監督管理特種流通行業。
(二十)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商務服務、社區商業發展,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模式發展,促進全區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負責流通企業節能減排和再生資源回收。
(二十壹)承擔全區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應急管理的組織實施,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商務綜合執法,加強行業監管;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培育規模以上商貿企業,促進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
(二十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重要農產品和大宗商品進出口,指導開展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二十三)制定全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對全區會展業實施行業管理、監督和指導。
(二十四)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至8月31,下午15: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