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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陜西省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

(山甲杭函[2007]89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政府令第102號)精神108),經研究,決定取消《陜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陜西省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陜價相關發[1993]53號)中的“培訓企業法人及其人員”、“工商企業檔案咨詢”。

請妳局督促中心及時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自願原則,向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財政廳

2007年7月20日

發布部門:陜西省其他事業單位發布日期:2007年7月20日實施日期:2007年7月20日(地方法規)

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及規定分類>: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陜西省>陜西省發改委規章名稱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規章號。陜價行函[2007]89號頒布日期2007-07-20實施日期2007-07-20規範性文件是否有效批準日期失效日期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財政廳關於取消陜西省工商企業咨詢服務中心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全文。

陜價行函[2007]89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政府令第102號)精神108),經研究,決定取消《陜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陜西省工商企業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陜價相關發[1993]53號)中的“培訓企業法人及其人員”、“工商企業檔案咨詢”。

請妳局督促中心及時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堅持自願原則,向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陜西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陜西省>陜西省發改委法規名稱陜西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陜物價局[2007]32號發布發布日期2007-03-01實施日期2007-04-01規範性文件是否有效批準日期 有效期陜西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全文

陜價格成發[2007]32號

各市物價局、楊淩示範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規範成本監審行為,我局制定了《陜西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門壹般不安排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成本監審可以由壹個成本調查機構“獨立監審”,也可以由多個成本調查機構“聯合監審”。實行“聯合監審”的,下級成本監審機構應當接受經營者提交的成本資料,並向上級成本監審機構出具成本預審意見,由上級成本監審機構審核後出具成本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上級成本調查機構對下級成本調查機構實行業務指導;各級成本調查機構的成本監審報告應報上壹級成本調查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成本監審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對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壹)接受成本數據;

(二)審查經營者成本;

(3)核定的定價成本;

(四)出具成本審核報告(成本預審意見)。

第十五條實施成本監審前,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監審工作計劃。工作計劃包括監督檢查對象、日程安排、工作組成員名單及其分工、工作內容、工作步驟、所需材料和費用預算等。

第十六條成本監審機構要求經營者報送成本資料時,應當發出成本監審通知書。成本監審通知書應當載明成本監審對象、成本監審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實施日期和要求等內容。

經營者提交的成本資料初審不合格,需要經營者重述或者補充相關資料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成本監審通知書或者補充資料通知書。

第十七條經營者成本監審由成本調查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統壹制定的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核算方法或者審核標準進行。

第十八條成本監審機構應當首先審查經營者提交的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確定實際成本水平;然後,審查成本數據的合理性和社會公平性,以確定定價成本水平。

第十九條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根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在確定定價成本時,需要剔除和調整不合理費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成本監審機構應當自受理成本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成本監審報告,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統壹安排重大成本監審項目,出具成本監審報告的時間按照統壹安排執行。如果由於需要運營商提交補充成本數據而影響成本審核的進度,審核時間將會順延。

第二十壹條成本監審報告(預審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成本監審項目;

(二)成本監審依據;

(2)成本監審程序;

(三)成本審計的主要內容;

(四)費用增減的情況及原因;

(五)成本核定表;

(六)定價成本監審結論(預審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成本監審報告必須由參與成本監審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成本監審證號,並加蓋成本調查機構公章。

第二十二條成本審計結論異議復審由成本調查機構負責審理,復審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上壹級成本調查機構決定。審查或裁決應包括理由、方法、過程、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做好成本審計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對於審計的主要證據,專門建檔保存,審計結束後與審計結論壹起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固定價格調整監審或者定期監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制定價格。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和核算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分別核算。對實行定期監審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成本調查機構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完整保存經營者成本資料,建立經營者成本監審信息庫,跟蹤分析經營者成本變動情況。成本調查機構向社會公布成本監審相關數據前,應當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成本調查機構。

第二十八條成本監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陜西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細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細則(試行)》(陜價〔2004〕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