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後訴訟費多久退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首先,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其次,關於退費時間,法律沒有嚴格規定。但是,在當事人提出撤訴後,法院會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當事人撤訴。在法院裁定後,會依法給當事人退還剩余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這裏所說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擴展資料: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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