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轉移
會計資格證書轉移到遼寧省以外地區的人員,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轉出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壹)出具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資格轉學登記表》壹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證人當年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轉入登記表中註明。持證人轉崗後,應當參加當年繼續教育。持證人員轉入的材料符合要求的,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打印其基本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證人發現基本信息有誤或者有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進行更正或者變更。
在確認基本信息和轉移登記表內容後,持有人應在基本信息表和轉移登記表上簽字。被劃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劃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系電話和時間,並在資格證書“登記、變更、劃轉記錄”頁打印劃轉記錄。
持證人應持轉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轉出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手續,自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到轉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出手續。
在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退回持有人電子信息前,持有人申請撤銷轉入的,應當向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書面說明撤銷轉入的理由,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持有人申請撤銷轉入。
持證人未轉出或因故被退回的,應當自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轉出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出驗證。如仍需轉學,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轉移
從省外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成功上傳電子信息後90日內到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申請轉學時,應持轉學手續並準確填寫《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轉學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轉學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轉學。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動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調動平臺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及時將其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調入,並註明退回原因。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全國轉入平臺上退回拒絕轉入人員的信息並註明退回原因。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轉學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轉學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自編號超過90。
省內轉移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省內其他地市的,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應聘時需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進行核查,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其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進行審查。
持證人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待轉學名額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資格轉學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轉崗後應參加當年繼續教育。
被劃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證書“註冊、變更和劃轉記錄”頁打印劃轉記錄。
省內轉移
從省內其他地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之日起90日內向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申請轉入時,應持辦理轉入手續、填寫準確的轉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轉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轉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級調入平臺,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入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調入。作出拒絕轉讓決定的,應當當場告知持有人;無法當場通知的,應當在10工號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遇節假日順延)。
(壹)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號)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遼寧省轉讓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三)90以上自調號碼。
(四)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
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入地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當在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變更身份證號和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轉入手續。
調入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遼寧省調取平臺、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調入地調取記錄中均不存在持證人員信息,其所持證書可認定為假證,應當場收繳其證書並出具相應憑證。
最後,祝妳壹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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