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稱號授予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受國務院應急管理部統壹領導和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第三條消防救援稱號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第四條消防救援高職稱人員優於消防救援低職稱人員。滅火救援等級高的人員隸屬於滅火救援等級低的人員時,以等級高的領導為上級。第五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工作。第二章消防救援等級設置第六條消防救援等級按照管理指揮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置。第七條管理指揮人員分別授予下列三等、十壹等稱號:
(a)主任、副主任和助理主任;
(二)指揮員:高級指揮員、壹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
(三)指揮員:壹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第八條消防救援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分為以下兩個等級和八個等級,消防救援職稱冠以“專業技術”:
(壹)指揮員:高級指揮員、壹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
(2)指揮員:壹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第九條消防員的消防救援等級如下:
(壹)高級消防員:壹級消防員、二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員;
(二)中級消防員:壹級消防員、二級消防員;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員、四級消防員、預備役消防員。第三章消防救援軍銜的編制第十條管理指揮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軍銜:
(壹)國務院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人:主任;
(二)正職: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領導指揮機構副總幹事;
(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副主任:主任助理;
(四)軍級正職:高級指揮員;
(五)兵團級副職:壹級指揮員;
(六)支隊級正職:二級指揮員;
(七)支隊副職:三級指揮員;
(八)旅級正職:壹級指揮員;
(九)旅級副職:二級指揮員;
(十)站(中隊)級正職:三級指揮員;
(十壹)站(中隊)副職:四級指揮員。第十壹條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下列職稱評定:
(壹)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高級指揮員至三級指揮員;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指揮員至二級指揮員;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指揮員至四級指揮員。第十二條消防員按照下列工作年限準備消防救援職稱:
(壹)工作滿24年的壹級消防隊長;
(二)工作滿20年的:二級消防隊長;
(三)工作滿16年的:三級消防隊長;
(四)工作滿十二年的:壹級消防士;
(五)工作滿八年:二級消防士;
(六)工作滿五年:三級消防士;
(七)工作滿兩年的:四級消防員;
(八)工作不滿兩年的:預備役消防員。第四章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職稱第十三條消防救援職稱的授予以消防救援人員的現任崗位、德才兼備、學歷學位、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為依據。第十四條新任命的管理指戰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職稱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中招收並取得大學專科學歷或者學士學位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滅火救援職稱;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消防救援三級指揮員稱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消防救援壹級指揮員稱號;
(二)從消防員中選拔任用為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任用崗位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職稱;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隊伍中抽調或者從社會合格人員中招聘的,按照任職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