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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資格預審?資格預審基本條款清單!

參與投標時,投標人首先需要面對的就是資格預審。如果這第壹步沒有做好,其他工作就無法開展。那麽,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有透徹的了解嗎?今天招標網的邊肖就為大家梳理壹下關於資格預審的基本術語,希望大家能夠了解更多。

資格預審的基本條款

1.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壹般是指招標人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投標資格進行預審,確定有資格參加正式投標的投標人名單,並向合格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不合格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申請不成功通知書的過程。

2.資格後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招標人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資格文件進行審查,並使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無效的過程。

3.資格預審公告

資格預審公告是指招標人在公共媒體上發布的邀請不特定申請人參加資格審查的公告。

4.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是指由招標人編制並出售給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文件,規定了申請文件的資格條件、資格審查方法和響應格式。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是指資格預審申請人為了通過資格審查,有權參加投標,響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而提出的響應文件。

6.資格預審申請人

資格預審申請人是指響應資格預審並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7.資格預審方法

資格預審是指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的數量,包括限量制和合格制。

8.限量系統

限量制是指預先在資格預審文件中限定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數量,只有符合資格條件且得分排名靠前的有限數量的申請人成為合格申請人。

9.合格系統

資格制是指預先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不限制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的數量,所有合格申請人都將成為合格申請人。

10.資格預審結果通知

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是指招標人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的通過或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書面通知。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標資格。

11.資格考試

資格審查是指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報告和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推薦名單的過程。

采用資格後審方式的,資格審查是指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事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基於: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招標人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12.資格委員會

資格審查委員會是指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的臨時機構,負責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報告,推薦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13.申請人須知

申請人須知是指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項目概況、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提交和審查的通知文件。

14.預備考試

初審是指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名稱是否與註冊壹致,申請文件的簽字蓋章、文件格式、聯合體協議是否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進行的符合性審查。初審不合格者,不得進入詳審。

15.詳細審查

詳細審查是指對通過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的申請人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財務狀況、類似業績、項目經理資質等進行審查和評分。考試不合格或成績不好的,不予通過資格預審。

16.聯合體申請人

聯合體申請人是指以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壹個申請人參加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17.資格預審申請書

資格預審申請函是指資格預審申請人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向招標人提出的願意接受招標人資格審查並希望獲得投標資格的書面申請。資格預審申請函壹般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首頁。

18.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書

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共同向招標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19.澄清和修改

澄清和修改是指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投標人提出的遺漏、錯誤、矛盾或疑問或異議進行統壹修改或解答,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取得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過程。

20.資質報告

資格審查報告是指資格審查結束後,由所有資格審查委員會簽署並提交給招標人的全面反映資格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招標采購的基本條款

1.投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載明擬招標的項目、貨物和服務的範圍,招標區塊(包)的劃分和數量,投標人(賣方)的資格要求等內容的行為。,並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標人(賣方)按照壹定的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標。

2.政府采購業務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3.投標人

招標人是指依法提交招標項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購買者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5.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壹種招標方式。

6.招標

現行法律規定的招標有兩種,兩者有所區別。

招標法中的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壹種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法中的邀請招標,是指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的壹種招標方式。采購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後,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三名以上投標人為正式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因此,《政府采購法》中的邀請招標相當於《招標法》中的資格預審公開招標,只是在隨機選擇投標受邀人方面有所區別。

基於:

(1)《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取下列方式:

公開招標;

邀請公開招標;

競爭性談判;

單壹來源采購;

查詢;

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3)《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個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告投標人資格。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前三個工作日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資格審查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7.調查

詢價是指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詢價小組,對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向至少三個符合相應資質的特定或者不特定供應商發出邀請,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壹次不能變更的價格,詢價小組選擇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交易供應商的壹種政府采購方式。

基於: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

(2)《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規定,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壹個調查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確定需要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進行報價。

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壹個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

確定交易的供應商。采購方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在查詢結果後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8.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招標後無合格供應商、技術復雜、應急需求迫切、總價無法事先計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相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向至少三家符合相應資質的特定或不特定供應商發出邀請。談判小組通過談判,選擇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交易供應商。

基於: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投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投標失敗;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迫切需求;

總價無法提前計算。

(2)《政府采購法》第38條規定,通過競爭性談判進行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成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確定交易的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9.單壹來源采購

單壹來源采購是指只能向單壹供應商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為保證壹致性或配套服務,在原合同金額10%範圍內向原供應商采購,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

只能從唯壹的供應商處購買;

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10.自行招標

自行招標是指符合壹定法定條件的招標人或采購人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組織招標事宜的壹種招標組織形式。

11.自購

自行采購是指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雖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需求采購。采購人可以自行辦理采購事宜,無需將招標項目納入集中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範圍內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屬於壹般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12.委托投標

委托招標是指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壹種招標組織形式。與委托招標相比,稱之為自行招標。

13.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14.集中采購組織

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從事政府集中采購的非營利性機構的代理機構。

15.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集中采購。集中采購包括機構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壹般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16.集中采購目錄

集中采購目錄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並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目錄。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17.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采購人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非集中采購。

18.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指由招標人編制並向投標人出售的,載明投標文件的資格條件、合同條款、評標方法和響應格式的文件。

19.中央投資項目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中央財政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0.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是指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集中、統壹、規範的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

21.招標代理服務費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為編制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標前咨詢和協調簽訂合同而收取的費用。

22.星號參數

星號參數是指在招標文件中通過加星號(“*”)來提醒投標人註意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的參數或術語。如果在評標過程中不滿足任何帶星號(“*”)的參數,該投標將被拒絕或無效。星號參數也稱為重要的商業和技術術語(參數)。相應地,它們被稱為通用參數。

23.壹般參數

通用參數是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允許偏離的通用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如果壹般參數在偏差範圍和項數內出現偏差,評標將按偏差和加價處理。通用參數也稱為通用商務和技術術語(參數)。相應地,它被稱為星號參數。

24.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工程和貨物及服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壹款。

工程

招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

政府采購中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拆除和修繕。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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