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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預算管理辦法

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勞動預算管理有詳細的規定,只要按照規定管理,堅持守法原則即可。

法律依據:

工會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工會年度預算應當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工會的要求,按照“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的原則和本年度工會工作計劃的要求編制。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預算收入應當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礎,兼顧本年增減的各種因素。

第十五條編制預算支出,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體現工會的工作特點,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增加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為職工開展活動、為職工辦實事的經費。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工會行政經費預算,應當嚴格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制度、費用標準和核定的人員編制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工會預算可以在當年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5%以內列入預備費,用於支付不可預見的費用。

第十九條各級工會用部分結余經費興辦工會企業,必須先進行可行性和經濟分析,提出書面報告,經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列入預算。如果確定是借款,要簽訂借款合同;如果確定是投資,就要規定收益指標。

第二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級工會應當從本級當年經費結余中提取壹定比例的預算周轉金,用於調劑預算年度的季節性收支平衡,保證資金及時使用,數額逐步達到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25%。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工會可以根據需要,從本級當年經費結余中提取壹定比例的預備費作為特殊情況準備金。壹般情況下,未經批準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