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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西供銷社退休人員去世後可以領取哪些補貼?

工作人員死亡的,由原單位發放遺屬津貼。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貼總額不受死者原工資總額或退休費用總額的限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核定以工作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依據。工作人員死亡,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但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其配偶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予以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以繼續享受補助。

母親(包括從小撫養死者的被撫養人)和妻子年齡在50歲以上,或不滿50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我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近日,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標準。鑒於近年來物價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泰山區、岱嶽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2005年的每戶每月180元調整為65438+1元。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調整而相應調整。

新泰市、肥城市、寧陽縣、東平縣遺屬津貼標準隨當地居民低保標準提高,執行時間與當地政府調整城鄉居民(村)低保標準壹致。(市人事局)1。喪葬補助金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按照死亡當月3個月工資的標準發放。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3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壹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為死亡職工當月20個月的工資發放;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為其死亡前最後壹個月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三。遺屬生活補助職工有壹個以上遺屬的,所有遺屬的月生活補助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或者月基本養老金。

動詞 (verb的縮寫)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和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條件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和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條件,參照《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令第102號)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具體來說:

(1)員工供養直系親屬,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範圍內,主要生活來源為死亡職工工資或撫恤金的人員,在職工死亡後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員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父母均已去世,其爺爺年滿60周歲,奶奶年滿55周歲;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員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

3.職工因病死亡但非因工死亡的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5.死了。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貼的人員,在執行刑罰和監禁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貼。刑滿釋放後仍符合生活補助條件的,按規定標準享受生活補助。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其配偶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津貼予以取消,其他符合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津貼。

退休工人去世後,有喪葬費和撫恤金。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退休職工死亡後,除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兩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外,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發放喪葬補助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喪葬補助金標準為其死亡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