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股票、存托憑證和權證在本所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的申請須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及其相關人員,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的其他規定。
5.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