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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壹章國庫組織機構和人事管理第壹節國庫組織機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按照國家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設立。壹級國庫原則上設立在壹級財政層級。國庫有總庫、分庫、中央分庫和分庫。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總經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經理;省轄市、自治州和設立壹級金融的地區由市、地(州)分行和支行管理中心管理;縣(市)支行(市區辦事處)經理支庫。

計劃單列市分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其國庫業務由省級分行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庫的分支機構、中心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根據行政區劃名稱命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庫XX省(區、市)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XX地區(市)分支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XX縣分支機構”。第三條專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國庫分支以下國庫收款處業務,負責國庫資金的收付和申報。征收辦公室的業務工作由分館領導。第四條各級國庫工作機構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總倉有分部,分倉有辦公室,中心分倉有分公司,分倉有單位(或專人)。第五條國庫業務實行垂直領導。各級國庫的工作直接對上級國庫負責。下級國庫應當定期向上級國庫報告工作,上級國庫可以直接安排對下級國庫的檢查工作。第二節國庫人員管理第六條各級國庫應當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普通圖書館配備30人;分庫壹般配備5至9人;中心分館壹般配備3至5人;分館壹般配備2至3人。在財資業務量較小的地區,可以適當減少人員編制;國庫業務量大的地區也可以適當增加。

各級國庫的主任、副主任按照《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配備。分館副館長、中心分館副館長、分館副館長按現行幹部管理權限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各級國庫人員編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第七條各級國庫應當配備具有良好政治素質、中等專業(或高中)學歷和專業知識的人員。如果當前人員未能達到上述水平,應盡快對其進行培訓。保持國庫人員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第八條國庫工作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守國家秘密,維護財經紀律,執行國庫制度,熱愛國庫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刻苦鉆研業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業務水平。第九條各級國庫領導應當關心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業務技術培訓,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國庫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根據國庫業務的特點,參照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國庫的職責和權限第十條國庫工作是國家預算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辦理國家預算收支的重要基礎工作。組織和管理國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壹項重要職責。各級國庫應當在實現國家預算收支任務中充分發揮執行、促進和監督作用。

國庫的基本職責如下:

準確及時地收到國家預算收入。根據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級次和上級財政機關確定的劃分,正確及時地處理各級財政資金的劃分和留成,確保各級預算資金的使用。

(二)按照金融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各級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根據財政機關出具的撥款憑證,辦理同級財政國庫撥款。

核算各級財政儲備和預算收入。按期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稅務機關報送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度決算,並定期與財政稅務機關對賬,確保數字準確壹致。

(四)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組織預算收入及時繳庫;根據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加收滯納金;協助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扣除個人單位應繳納的預算收入;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監督國庫資金的退還。

(五)組織、管理、檢查和指導下級國庫征收辦公室的工作,總結和交流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辦理國家交辦的與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國庫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政制度,按照國庫制度和預算管理規定正確行事。國庫的主要權力如下:

(壹)各級國庫有權監督檢查國庫和其他稅務征收機關征收的款項是否全部按規定及時繳入國庫。如果發現其拖延或非法不支付,應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二)各級財政機構要正確執行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劃分和分成上解比例。上級財政機關規定的分成比例擅自變更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審批程序退庫。不符合規定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四)監督財政存款的開立和財政資金的調撥,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國庫有權強制執行。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各類國庫收付憑證的格式、大小、顏色、用途和填制內容,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財政部有權拒絕接受不符合要求或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