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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財經學院學位證授予條件

壹、不授學位的規定

根據《河南財經學院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沒有獲得畢業資格者;

(2)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30學分或以上者;

(3)在校期間曾受兩次“警告”或“嚴重警告”,壹次“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

(4)考試有舞弊行為者;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

(6)因其他原因,院學位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位者。

二、關於學位復議

(壹)學位復議的條件

(1)因上述第(1)、(2)、(6)條原因不授予學士學位者,不得申請學位復議;

(2)因上述第(4)條原因不授予學士學位者,如考試作弊行為發生在2007-2008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試期間及之後,不得申請學位復議;

如考試作弊行為發生在2007-2008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試之前,受過違紀處分後,在校綜合或單項表現比較突出者,可申請學位復議;

(3)因上述第(3)、(5)條原因不授予學士學位,在受過紀律處分後,在校綜合或單項表現比較突出者,可申請學位復議。

在校綜合或單項表現比較突出者是指在受處分以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

1獲得過獎學金者(不含入學獎學金者);

2獲得大學英語六級證書或CET6成績達到420分以上者;

3省市、院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團幹、省級以上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獲得者;

4達到當年研究生復試標準者;

5代表學校參加省級以上競賽活動獲獎者。

(二)學位復議的程序

要求復議授予學士學位者,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河南財經學院學士學位復議申請表》,經所在系學位委員會分委會研究通過後報院學位辦,院學位辦審核後,交院學位委員會表決。

(三)關於材料時間要求

每位申請學位復議學生,相關證書材料復印件及申請表裝入檔案袋,檔案袋封面註明詳細信息,並填寫院系學位復議情況壹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