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仍實行的不是很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約因素:壹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和事權尚未明確劃分,財政支出的劃分與事權是緊密聯系的,難以確定標準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國的中央財政仍十分困難,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財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調整的力度過大,困難很大;四是由於體制、經濟結構、自然環境和人口狀況等因素影響,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發展能力存在極大差別,致使通過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均衡難以在短期內實現;五是基礎性數據統計、收集有很大難度。
2004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財政轉移支付法草案。由預算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該法草案起草組,於2004年7月成立,開展編印資料、調研論證、舉辦座談會和國際研討會等活動,草案起草大綱的擬定。
200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出,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來,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前進。這壹制度在增強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縮小地方差距,合理調節和引導地方財政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平衡發展,維護基層政權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由於缺乏規範的制度,這方面也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離透明、規範、科學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因此,亟待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
當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建議,預算工作委員會要抓緊財政轉移支付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爭取按計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比較完善的《財政國庫轉移支付制度實施與地方政府財政經費預算審批撥付使用工作標準》已經制訂出臺,標誌著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已經納入規範化軌道。
因此,通俗地說,“財政轉移支付縣”就是政府為了調整全國利益平衡,給財政比較困難的劃撥壹部分資金,保障其發展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