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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銀行賬戶的法律後果

出借銀行賬戶的法律後果:(1)出借銀行賬戶可能引發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同訴訟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出借人存在以下處理方式:其壹,判決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其二,判決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其三,判決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出借銀行賬戶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有的行為借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以達到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從而擾亂金融秩序。有的則是為了收取好處費,不顧國家制度有關規定,擅自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為其辦理款項收付業務,以套購緊俏物資或套取現金。甚至存在將借來的賬戶用於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經濟詐騙等。那麽作為賬戶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如果明知對方用於非法用途仍出借賬戶,將構成***同犯罪,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出借銀行賬戶經常引發訴訟風險。常見的情形有債權人起訴賬戶借用人(債務人)的同時,壹並訴請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銀行賬戶對於債權人存在壹定的危害,倒逼債權人將借用人及出借人壹並起訴。也有債權人僅僅起訴賬戶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與賬戶出借人無合同關系,賬戶出借人不能說明自己獲取款項有合法有據,導致賬戶出借人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訴出借人的訴訟。由於出借的賬戶收到匯款後,出借人將款項轉交給借用人時無款項交接的手續,甚至未保留證據,極易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五十二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