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借銀行賬戶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有的行為借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以達到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從而擾亂金融秩序。有的則是為了收取好處費,不顧國家制度有關規定,擅自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為其辦理款項收付業務,以套購緊俏物資或套取現金。甚至存在將借來的賬戶用於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經濟詐騙等。那麽作為賬戶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如果明知對方用於非法用途仍出借賬戶,將構成***同犯罪,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出借銀行賬戶經常引發訴訟風險。常見的情形有債權人起訴賬戶借用人(債務人)的同時,壹並訴請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銀行賬戶對於債權人存在壹定的危害,倒逼債權人將借用人及出借人壹並起訴。也有債權人僅僅起訴賬戶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與賬戶出借人無合同關系,賬戶出借人不能說明自己獲取款項有合法有據,導致賬戶出借人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訴出借人的訴訟。由於出借的賬戶收到匯款後,出借人將款項轉交給借用人時無款項交接的手續,甚至未保留證據,極易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五十二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