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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經法

為了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更好地為教職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上級工會關於工會經費使用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壹章工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原則

第壹

堅持資金自主管理的原則。工會獨立建立銀行賬戶,進行單位核算。工會經費的支出,由學院工會主席根據批準的預算進行審批。

第二

堅持守法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規定開支範圍和標準,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文章

堅持“統籌規劃、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工會經費應主要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群眾性活動。

第四條

堅持預算管理原則。所有費用都要納入預算,並按照上級工會和學院的要求認真編制和執行。

第五條

堅持節儉的原則。我們應該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節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堅持民主管理的原則。要定期公布賬目,接受會員的監督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

第七條

堅持為教師隊伍服務的原則。工會經費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以外的開支;不準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借貸、經濟擔保和抵押。

第二章工會經費的收入範圍

第八條

會員費收入。工會會員按照規定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費。

第九條

撥款收入。單位按規定撥給工會的經費,或者上級工會委托代收稅款後,基層工會按規定比例劃撥的經費。

第十條

上級補貼收入。上級工會補貼的錢。

第十壹條

行政補貼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會給予行政補貼。

第十二條

其他收入。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第三章學校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

會員活動費。它主要利用會員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對會員進行特殊困難補助等集體活動的支出。

第十四條

員工活動費。主要用於員工開展教育、娛樂、體育、宣傳活動等支出。

(1)職工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職工教育、工會組織的業余文化、技術和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和耗材;職工教育和教師薪酬所需的信息;優秀師生(含自學)獎勵;工會為工人提供政治、科學、技術和專業培訓。

(2)文化體育活動。主要用於工會舉辦業余文藝活動、節日晚會、文學創作、美術、書法、攝影及展覽;文化體育活動所需設備、器材和用品的購置和維護;文體表演、比賽頒獎等。

(3)宣傳活動。主要用於工會組織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和報告;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舉辦展覽和黑板報所消耗的用品;工會在重大節日組織活動的宣傳費用;工會組織圖書館、閱覽室、讀報團所需的圖書、報刊,以及工會宣傳的耗材費用等。

(4)其他活動。除上述活動外,用於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工會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

(壹)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和業務的費用;

(二)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所需的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費;

(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先進黨員的獎勵;

(四)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經費;

(五)“職工之家”的建設費用;

(六)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開展法律咨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工作活動;

(七)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

(八)工會組織的參觀、學習考察等費用。

第十六條

業務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管理,職工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支出,以及各工會團體必要的補助支出。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福利基金:

(1)教職工生日慰問費用;

(二)重大節日發給教職工的慰問金(金)費;

(三)慰問病、傷、殘人員(金)費;

(四)死亡教職工及直系親屬的慰問金;

(五)行政和工會領導看望教職工的慰問金(金)費;

第十八條

其他費用。上述支出項目以外的費用。如會費會員的特殊困難補助,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

第十九條

上繳資金和支出。按規定比例上繳資金。

第四章補償措施

第二十條

辦理報銷手續,所有經辦人和證明人必須憑發票清單填寫“工會經費報銷單”,經工會領導批準後方可辦理報銷。

第二十壹條

先進獎如需發放現金,經辦人應填寫有收款人簽名的工會經費報銷單,做到手續齊全。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根據本人申請,補助金額由工會委員會根據教職工困難情況確定,經工會主席批準簽字,具體報銷手續由工會辦公室辦理。

第二十三條

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審查。每年向會員公布賬目,接受會員監督。

第二十四條

工會財務根據上級工會的要求,按規定編報工會財務報表,須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人、工會財務負責人審查簽字並加蓋上級工會公章。

第二十五條

每年年終編制工會經費決算,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再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底編制下壹年度工會經費預算(不允許赤字預算),提交學院工會委員會審議後上報學院和上級工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